普洱学院安全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安全包括校园社会治安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法律法规对消防、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学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内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为安全保卫处,依本条例的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责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责任人负有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3、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或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5、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1、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2、后勤管理处:负责饮食卫生、医药卫生等安全和水、电、校园道路基础设施安全;负责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有关设施安全;

3、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

4、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学生宿舍安全;

5、体育学院: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6、院办: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7、新校区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有关的安全工作;

8、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台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消除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各监督单位应建立例行检查制度。根据学校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面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教育。安全教育包括:

1、人身安全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

3、消防安全教育;

4、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5、用电安全教育;

6、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7、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8、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三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缓解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注重对学习、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网络成瘾、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关心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加强对驻院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1、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2、交通主干道要设置合理明显的交通标志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3、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速度。

4、切实改善校园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5、严格进行日常管理:①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②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施进出登记制度。

6、校园道路应保持通畅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明显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窨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应及时消除。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饮食卫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商贩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使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特别是高楼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处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种用途的建筑设施性质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方案,规定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院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告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体育器材、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内外集体活的管理。组织师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各部门不得组织超过本部门职工1/2以上的人员同时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到外地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要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郊游、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雾天等按规定必须停运的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园、礼堂、餐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必要时要由组织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并按规定不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陪护、治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非常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予以制止和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全保卫处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等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放假前、重大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安全保卫处和主学校院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党委书记、院长。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的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自动生成学校处置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指挥部,由书记和院长担任总指挥,主管院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安全保卫处及危机源所在学院、部门的党、政、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律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6、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8、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因管理失职,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对事故单位主要安全责任人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因管理失职,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对事故部门主要安全责任人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因管理失职,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责任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上述罚扣项一律由安全保卫处执行并纳入学院财务列入安全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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